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落實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等三項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3號)精神,現將南昌市國家稅務局實施稅務登記即時辦結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及以下相關證件(復印件一式三份),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單位性質納稅人提供);
(四)企業章程或政府相關部門批準成立文件復印件(單位性質納稅人提供);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
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六)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
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七)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
復印件;
(八)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二、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登記表(一式三份)及以下相關證件(復印件一式三份),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變更表原件及復印件(不涉及工商登記內容的不需要提供);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及經稅務機關蓋章確認的《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四、納稅人應完整、真實、準確地填寫相關表證單書,所提交證件資料應齊全、真實、可靠。
對納稅人提交證件資料齊全且內容真實有效的,按照《南昌市國家稅務局 南昌市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實施方案》規定,屬國稅機關出證的,國稅機關應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不屬于國稅機關出證的,國稅機關應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在《稅務登記表》上加蓋國稅稅務登記專用章后以用于地稅機關辦理并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因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完整、內容不真實、填寫不準確而未能及時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承擔稅務登記不能即時辦結的后果,國稅機關待納稅人補正資料后再予以辦理稅務登記。
五、納稅人應對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所提交的證件資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六、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八、為保證納稅人便捷、高效辦證,稅務登記即時辦結落實到位,除隸屬于南昌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國際稅務管理分局征管的及東湖、西湖、青云譜、紅谷灘、青山湖行政區域內所轄注冊資本在100萬元(含)以上的單位性質納稅人統一在南昌市行政服務中心國稅、地稅聯合辦證窗口辦理稅務登記外,其他納稅人辦理國稅稅務登記事宜均在本縣(區)行政服務中心國稅辦證窗口辦理。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4月30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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