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摸索可行的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方法
(一)準確定位,明確職責
內部審計是以堵塞項目建設漏洞、完善項目管理機制、提高企業投資水平為目的的,其作為監督者參與項目建設的過程,而不是建設項目負責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并不從事項目建設管理、施工、監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而是履行對上述工作的監督職能,實現促進這些工作規范、有效運行的目標。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項目建設單位取得聯系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而不直接干涉相關建設單位的工作。在審計工作中,應明確工作職責,努力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依法獨立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二)及時了解項目進展,合理確定審計介入時間
建設項目審計是一種效益型審計模式,應綜合考慮被審計項目的性質、建設規模、建設周期、建設進度、審計資源和審計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后研究確定審計介入的時間。過早介入,項目進展程度較低,審計內容不足,造成審計成本、審計風險增大;過遲進入,對項目中間過程失控,許多隱蔽工程內容無法核實,對決策、招投標、設計、材料采購等活動造成的既成損失無法避免。因此,應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及時了解項目建設進展過程,合理確定審計介入時間,對項目建設的重要環節、重大活動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要及時跟進。
(三)在完善制度的同時加強高素質人才培養
建設項目審計是一種全新的審計模式,沒有科學、全面的理論體系支撐,為了使其能健康運行,確保其有法可依,使這一模式能更好地為建設項目服務,應建立一套系統完整的審計規章制度,統一并明確審計實施辦法,健全審計程序和審計規范,以及與此相配套的項目管理制度,為審計人員、項目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提供具體的指導,使各部門相互配合,協調運轉,使審計逐步步入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中。與此同時,應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提高理論和實踐水平,擴大專業視野,適當引進工程技術、電腦、法律等短缺的復合型審計人才,全面提高審計隊伍的綜合素質,促進建設項目內部審計事業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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