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按季度繳納年金。根據財稅〔2013〕103號文件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是分攤到各月計算是否超標準,還是視同成一個月的繳納數計算是否超過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
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上述政策并未明確按季度繳納時如何計算免稅標準,但第一條第4項規定的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所以按季繳納時應該分攤到各月來計算是否超標。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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