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文件規定不一致,各地執行不一致。
例如:財稅[2004]第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而京地稅營[2001]511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若干營業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國家承認學歷授予權的各類學校,自己直接提供的教育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以上兩個文件規定就不完全一致,存在包含關系,這使得政策的執行存在一定的困難。
再如:國務院發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4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而財稅[2004]第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對學校經批準取得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由于民辦高校的收費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因此以上兩種規定是矛盾的。至于執行哪一種規定合適,各省市在實際執行中不夠一致。深圳、上海等城市對民辦高校采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而北京等城市考慮到扶植民辦高校同不違背政策相結合,對民辦高校的企業所得稅未制定相關政策,在執行中采取既不說征收,也不說免征的“不核不管不查”模糊政策。
正是由于政策的不清,“不核不管不查”的管理方法,使得部分不法不法民辦高校鉆了稅收政策漏洞的空子。
六、不法民辦高校的違法行為
(一)混淆概念,偷逃稅款
國務院發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而部分民辦高校的投資人一方面從學校索取回報,另一方面假借優惠政策偷逃稅款。
(二)虛增支出,偷逃稅款
部分民辦高校的投資人雖然名義上不要求取的回報,但是在校舍擴建、設備采購、經營支出等的時候,利用虛開發票、假發票、白條等方式虛增支出,提取現金據為己有。這實際上是采取虛假手段,變相從投資興辦的學校中取得了回報,并且偷逃了大量稅款。
(三)混淆應稅、免稅業務,偷逃稅款
財稅[2004]第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而部分民辦高校大量興辦營利性餐廳、網吧、商鋪及其他營利性項目,從中取得的收入同教育收入混為一談,將營利性場所的成本費用列支未教育事業支出,從而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四)利用收支結余,搞個人奢侈消費
部分民辦高校的投資人,除采用以上手段偷逃稅款外,還采用收支結余以學校的名義為個人購置豪宅、名車等奢侈用品。雖然法律規定公司、企業為個人購置資產的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并且支出項目不能在計算所得稅時扣除,但是,由于國家對民辦高校有一定的優惠政策,購置的資產又是以學校的名義,因此對以上行為偷逃的稅款難以合適。
七、對以上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針對目前民辦高校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許多學校由于資金周轉、刑事訴訟、師資力量不足、生源不夠的問題紛紛停辦,給國家、政府帶來了巨大負擔、給輟學的學生及家長帶來了無法治愈的創傷,格有權部門應加大對民辦高校的管理力度,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進一步明確統一稅收政策
國家教委、財政局、稅務總局應對已制定的有關政策進行整理,對各種文件的專用術語加以統一定義,并對有爭議的內容加以統一解釋。做到統一思想,堵塞漏洞,促進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
(二)嚴格執行有關政策
各省市應嚴格執行中央制定的有關政策,不能搞地區保護主義,要統一思想,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制定與中央相抵觸的政策,不得對民辦高校擅自征收或免征稅款。
(三)加強對民辦高校管理
1、加強對民辦高校的審批制度
高教委、稅務機關等有權部門應對民辦學校在申請時的運營資金是否充足、師資力量是否夠用、辦學場地是否充足、投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回報等情況進行可行性研究,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堅決不批。
2、加大對民辦高校財務管理監督力度
稅務機關應定期對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學校的賬目設置、收入核算、成本費用列支、收支結余的利用等全方位的進行監控,掌握學校的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對于違反稅收及相關法律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對于嚴重違法,偷逃稅款巨大,構成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責任編輯:ding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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