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到外省、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持《外管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跨區、縣發生經營活動的,在同一區、縣連續12個月內累計不超過180天的,應該在外出經營前向其法人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管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管理。
1、納稅人申請需提交資料:
。1)外出經營簽訂的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外文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2)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3)書面申請書(加蓋公章)
(4)按照要求填寫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登記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和加蓋公章;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復印件全部要求加蓋公章)
2、《外管證》的繳銷: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經營地稅務機關留存,一份在由經營地稅務機關蓋章后由納稅人交回原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交納稅人),結清稅款、繳銷發票。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10日內,持《外管證》和《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向原稅務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3、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以及復印件;
(2)《外管證》。
4、經營地稅務機關應在《外管證》和《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上加蓋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專用章。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跨區、縣發生經營活動的,在同一區、縣連續12個月內累計不超過180天的,應該在外出經營前向其法人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管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管理。
1、納稅人申請需提交資料:
。1)外出經營簽訂的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外文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2)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3)書面申請書(加蓋公章)
(4)按照要求填寫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登記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和加蓋公章;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復印件全部要求加蓋公章)
2、《外管證》的繳銷: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經營地稅務機關留存,一份在由經營地稅務機關蓋章后由納稅人交回原主管稅務機關,一份交納稅人),結清稅款、繳銷發票。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10日內,持《外管證》和《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向原稅務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3、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以及復印件;
(2)《外管證》。
4、經營地稅務機關應在《外管證》和《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上加蓋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專用章。
責任編輯:w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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