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高級會計實務》第九章“企業合并與合并財務報表”第二節知識點精講:合并財務報表。其主要內容包括合并范圍的確定、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程序、長期股權投資與所有者權益的合并處理(同一控制下)、長期股權投資與所有者權益的合并處理(非同一控制下)、內部商品交易的合并處理、內部債權債務的合并處理、內部固定資產交易的合并處理、內部無形資產交易的合并處理、所得稅會計相關的合并處理、合并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本期增加子公司和較少子公司的合并處理。本節主要介紹合并范圍的確定。
合并財務報表之合并范圍的確定(3)
(四)實質代理人
在評估控制時,投資方應當考慮其與其他各方之間關系的性質以及其他各方是否代表投資方行動(即,識別投資方的“實質代理人”)。
投資方與其實質代理人之間的關系無須合同安排。
在評估對被投資方是否存在控制時,投資方應將其自身和其實質代理人的決策權及其通過實質代理人而間接承擔或者享有的可變回報的風險或權利與其自身的前述權利一并考慮。
根據各方關系的性質判斷,表明一方可能是投資方的實質代理人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投資方的關聯方;因投資方出資或提供貸款而取得其在被投資方中權益的一方;未經投資方同意,不得出售、轉讓或抵押其持有的被投資方權益的一方(但不包括此項限制系通過投資者和其他非關聯方之間通過自愿基礎上的協商一致而實現的情形);沒有投資方的財務支持,就不能獲得資金來支持經營的一方;該另一方系與投資方的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或關鍵管理人員相同的被投資方;與投資方具有緊密業務聯系(如專業服務的提供者與其一家重要客戶的關系)的一方。
(五)對被投資方可分割部分(單獨主體)的控制
投資方通常應當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整體進行判斷。
在少數情況下,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并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方應當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以下簡稱“該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單獨主體),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單獨主體:
(1)該部分的資產是償付該部分負債或該部分其他利益方的唯一來源,不能用于償還該部分以外的被投資方的其他負債;
(2)除與該部分相關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權利,也不享有與部分資產剩余現金流量相關的權利。
即實質上該部分的所有資產、負債及其他相關權益均與被投資方的剩余部分相隔離。
※如果被投資方的一部分資產和負債及其他相關權益滿足上述條件,構成單獨主體,則投資方應當基于控制的判斷標準確定其是否能控制該單獨主體,考慮該單獨主體的相關活動及其決策機制,投資方是否目前有能力主導單獨主體的相關活動并據以從中取得可變回報。
※如果投資方控制該單獨主體,則應將其進行合并。在此情況下,其他方在考慮是否合并被投資方時,應僅對被投資方的剩余部分進行控制及合并的評估,而將該單獨主體排除在外。
(六)控制的持續評估
當環境或情況發生變化時,投資方需要評估控制的三個基本要素中的一個或多個是否發生了變化。
如果有任何事實或情況表明控制的三項基本要素中的一個或多個發生了變化,投資方應重新評估對被投資方是否具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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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