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高級會計實務》第八章“金融工具會計”第五節知識點精講:股權激勵。其主要內容包括股權激勵方式、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批和實施、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本節主要介紹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批和實施。
股權激勵之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批和實施(3)
目錄:
(一) 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
(二) 股權激勵計劃的申報和批準
(三)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四) 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
知識點概述: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
3.激勵計劃的時間要素
包括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等。
(1)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①對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②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應當采取分次實施的方式,每期股權授予方案的間隔期應在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上,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原則上每兩年授予一次。
(2)股票期權行權時間限制
采用股票期權激勵方式的,應當設置行權限制和行權有效期,并按設定的時間表分批行權:
①行權限制期為股權自授予日(授權日)至股權生效日(可行權日)止的期限。行權限制期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內不可以行權。
②行權有效期為股權生效日至股權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權有效期內原則上采取勻速分批行權辦法。超過行權有效期的,其權利自動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提示】
①授權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通常在股權激勵計劃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無異議、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后30日內由董事會確定。如果為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還要求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
注意:授權日應為交易日,且不能是以下日期:
◎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②可行權日是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應是交易日。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后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①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②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其中,行權是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3)限制性股票的禁售和轉讓時間限制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
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對象可解鎖(轉讓、出售)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采取勻速解鎖辦法。
對股權激勵對象轉讓、出售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權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比如,高管人員在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時間要素比較】
限制性股票 |
禁售期:授予日與解鎖期開始日之間的間隔(相當于會計上的等待期),禁售期不得少于2年。 |
股票期權 |
行權限制期:股權授予日至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相當于會計上的等待期),不得少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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