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高級會計實務》第八章“金融工具會計”第五節知識點精講:股權激勵。其主要內容包括股權激勵方式、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批和實施、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本節主要介紹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
股權激勵之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
(一)一般上市公司(“3”)
一般上市公司 |
對于一般的上市公司,證券監管部門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
(二)國有控股境內上市公司(“3+4”)
國有控股境內上市公司 |
對于國有控股境內上市公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實施股權激勵,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
【概念解析】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由國有控股股東依法提名推薦、由任職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員工的外部人員)擔任的董事。
(1)對主體業務全部或大部分進入上市公司的企業,其外部董事應為任職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
(2)對非主業部分進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業進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級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應為任職公司以外的人員。
(三)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
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 |
對于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實現股權激勵,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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