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高級會計實務》第四章“業績評價”第二節知識點精講:分權管理與責任中心認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分權管理與管理控制系統、分部設立、責任中心的類型及其認定。本節主要介紹責任中心的類型及其認定。
分權管理與責任中心認定之責任中心的類型及其認定(4)
按照責任對象的特點和責任范圍的大小,責任中心可以分為成本(費用)中心、收入中心、利潤中心和投資中心。
(四)投資中心
1.含義
投資中心,是指既對成本、收入和利潤負責,又對投資效果負責的責任中心。投資中心是最高層次的責任中心,它擁有最大的決策權,也承擔最大的責任。投資中心必然是利潤中心,但利潤中心并不都是投資中心。利潤中心沒有投資決策權,而且在考核利潤時也不考慮所占用的資產。
2.特點
投資中心是最高層次的責任單位,是需要對其投資效果負責的責任中心,適用于對資產具有經營決策權和投資決策權的獨立經營責任單位。投資中心經理既要對成本、收入、利潤負責(因此,它們屬于當然的利潤中心),又要對資本支出決策、利潤/投資間的比率關系(投資效果)等負責。
3.投資中心與利潤中心的差別
投資中心與利潤中心的最大差別在于:
(1)投資決策權。利潤中心經理不擁有投資決策權,只對投資后形成的資產的經營效率負責,而投資中心經理則擁有投資決策權。
(2)評價重點、評價指標。利潤中心業績只限于“可控經營活動范圍內”所創造的經營利潤,不涉及投資決策及其后果,而投資中心業績評價則側重于投資決策與投資效果。
從組織形式上看,投資中心通常都是獨立的法人。大型企業集團具有投資決策權的事業部、子公司、分公司等,只要被賦予經營決策權、投資決策權,都可能成為投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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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