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_2023年高級會計實務高頻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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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
【所屬章節】第九章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與財務管理
【內容導航】
1.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
(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
1.資產配置
(1)總體原則: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2)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2.資產使用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
3.資產處置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1)閑置資產;(2)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3)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4)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5)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6)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資產處置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在扣除相關稅費后,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
1.資產配置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主要配置方式:調劑、購置、建設、租用等。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符合以下條件:(1)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2)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3)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租用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采取市場購買或租用方式的成本過高。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2.資產使用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3.資產處置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處置。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注:以上《高級會計實務》學習內容來自東奧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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