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甲居民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主要從事手機制造和銷售,2019年度有關財務資料如下:
(1)營業收入9000萬元,營業外收入1000萬元。
(2)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1500萬元、技術轉讓成本600萬元。
(3)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900萬元。
(4)實際發放合理的工資薪金1500萬元(其中殘疾職工工資支出200萬元),實際支出補充養老保險費100萬元。
(5)實際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100萬元。
(6)實際發生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400萬元,年利率為8%,而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為6%。
已知:2018年度甲企業尚有30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未結轉扣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各項支出均取得合法有效憑據,并已作相應的會計處理;其他事項不涉及納稅調整。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答案中的金額均用“萬元”表示)。
(1)計算甲企業2019年度技術轉讓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技術轉讓所得應納稅額=(1500-600-500)×50%×25%=50(萬元)。
(2)計算甲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準予扣除的金額。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9000×15%=1350(萬元),待扣金額=900(本年發生額)+300(上年結轉額)=1200(萬元),未超過稅前扣除限額,2018年稅前準予扣除1200萬元。
(3)計算甲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殘疾職工工資可以加計扣除的金額。
殘疾職工工資可以加計扣除的金額=200×100%=200(萬元)。
(4)計算甲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補充養老保險費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
補充養老保險費稅前扣除限額=1500×5%=75(萬元),實際發生額(100萬元)超過了稅前扣除限額,稅前準予扣除7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75=25(萬元)。
(5)計算甲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業務招待費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9000×5‰=45(萬元),扣除限額2=100×60%=60(萬元),稅前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4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45=55(萬元)。
(6)計算甲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借款利息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
借款利息稅前準予扣除的金額=400÷8%×6%=30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00-300=100(萬元)。

喬老師
2020-08-31 09:25:21 3861人瀏覽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即實際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實際支付的工資*200%)
給您一個愛的鼓勵,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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