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特殊責任的承擔如何理解?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來源:
第4單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單元考點框架
考點17:特殊的責任承擔規則(★★★)(P106)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于老師
2020-05-23 12:01:42 1131人瀏覽
注意區分是對外承擔責任還是對內承擔責任;
第一點說的是有過錯的合伙人,對外(債權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點說的是如果用企業財產清償了債務,那么這個有過錯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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