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單元 經營所得
手寫板
考點18:經營所得扣除項目——與人員薪酬直接相關的項目(大綱要求:掌握)
1.從業人員的工資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業主的工資
(1)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在辦理2021年度匯算時,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3)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其投資者個人費用扣除標準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3.保險費
(1)基本社會保險
個體工商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補充社會保險
①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商業保險
①商業健康保險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1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②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三項經費
(1)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 的標準內據實扣除;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5.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6.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與人員薪酬直接相關的扣除項目(綜述)
項目 | 從業人員 | 業主 |
工資 | ? | × |
“四險一金” | ? | ? |
補充養老保險 | 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 | 不超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5% |
補充醫療保險 | 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 | 不超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5% |
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 | × | 不超過2400元/年 |
商業保險(特例除外) | × | × |
合理勞動保護支出 | ? | ? |
三項經費(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 分別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14%、2.5% | 分別不超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2%、14%、2.5% |
代他人負擔的稅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