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是不得扣除項目,這個題為什么不選c選項
問題來源:
甲公司為居民企業,登記注冊地在W市,企業所得稅按季預繳。主要從事建筑材料生產和銷售業務。2018年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1)建筑材料銷售收入5000萬元,生產設備出租收入6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1.5萬元,存款利息收入0.8萬元,存貨盤盈0.2萬元。
(2)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費支出2萬元,因生產經營需要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3萬元,直接向某大學捐贈1萬元,繳納訴訟費用1.7萬元。
(3)購置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一臺,該設備投資額45萬元,當年即投入使用。
(4)全年利潤總額為280萬元。
已知: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1.甲公司的下列收入中,在計算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計入收入總額的是( )。
A、存貨盤盈0.2萬元
B、生產設備出租收入60萬元
C、國債利息收入1.5萬元
D、存款利息收入0.8萬元
正確答案:A,B,C,D
答案分析:
(1)不論應稅收入、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均應計入收入總額;(2)對本題各項收入的詳細分析參考下表:
|
收入類型 |
是否計入收入總額 |
應/免/不征稅收入? |
是否計入銷售(營業)收入 |
選項A |
其他收入 |
√ |
應稅收入 |
× |
選項B |
租金收入 |
√ |
應稅收入 |
√ |
選項C |
利息收入 |
√ |
免稅收入 |
× |
選項D |
利息收入 |
√ |
應稅收入 |
× |
建筑材料銷售收入 |
銷售貨物收入 |
√ |
應稅收入 |
√ |
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本題給出“全年利潤總額為280萬元”,那么很明顯采用“間接法”來計算。
2.會計上和稅法上的規定會存在差異,所以我們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即間接計算法)。
(1)本題的直接捐贈,會計上是直接計入成本費用扣除,但是稅法上規定不可以扣除。那么可以得出這280萬元中是不包括直接捐贈1萬元的,所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280萬元的基礎上加回來,即納稅調增1萬元。
(2)本題的國債利息收入,在會計上直接計入收入,但是稅法上規定是免稅的,所以可以得出280萬元中是包含這1.5萬元的,所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280萬元的基礎上減下去,即納稅調減1.5萬元。
(3)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費支出2萬元,因生產經營需要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3萬元,繳納訴訟費用1.7萬元均是稅前可以據實扣除的,不存在稅會差異,所以不涉及納稅調整。
3.不論應稅收入、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均應計入收入總額。但是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需要注意:存貨盤盈0.2萬元在稅法上屬于企業資產溢余收入,并入其他收入中作為收入總額的一部分。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2.甲公司的下列支出中,在計算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是( )。
A、直接向某大學捐贈1萬元
B、合理的勞動保護費支出2萬元
C、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3萬元
D、訴訟費用1.7萬元
正確答案:A
答案分析:
(1)選項A:直接捐贈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選項D:法院判決由企業承擔的訴訟費用,屬于民事性質的款項,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本題給出“全年利潤總額為280萬元”,那么很明顯采用“間接法”來計算。
2.會計上和稅法上的規定會存在差異,所以我們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即間接計算法)。
(1)本題的直接捐贈,會計上是直接計入成本費用扣除,但是稅法上規定不可以扣除。那么可以得出這280萬元中是不包括直接捐贈1萬元的,所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280萬元的基礎上加回來,即納稅調增1萬元。
(2)本題的國債利息收入,在會計上直接計入收入,但是稅法上規定是免稅的,所以可以得出280萬元中是包含這1.5萬元的,所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280萬元的基礎上減下去,即納稅調減1.5萬元。
(3)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費支出2萬元,因生產經營需要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3萬元,繳納訴訟費用1.7萬元均是稅前可以據實扣除的,不存在稅會差異,所以不涉及納稅調整。
3.不論應稅收入、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均應計入收入總額。但是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需要注意:存貨盤盈0.2萬元在稅法上屬于企業資產溢余收入,并入其他收入中作為收入總額的一部分。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3.計算甲公司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下列算式中,正確的是( )。
A、(280-60-0.8+2+3-45)×25%×(1-10%)=40.32(萬元)
B、(280-1.5-0.2+1+1.7-45×10%)×25%=69.125(萬元)
C、(280-1.5+1)×25%-45×10%=65.375(萬元)
D、(280-1.5-0.8-0.2+3+1.7)×25%-45÷(1-10%)×10%=65.55(萬元)
正確答案:C
答案分析:
(1)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即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5%-投資額(45萬元)×10%;(2)本題直接用上述規定即可解題,沒必要在間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上耽誤時間。
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本題給出“全年利潤總額為280萬元”,那么很明顯采用“間接法”來計算。
2.會計上和稅法上的規定會存在差異,所以我們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即間接計算法)。
(1)本題的直接捐贈,會計上是直接計入成本費用扣除,但是稅法上規定不可以扣除。那么可以得出這280萬元中是不包括直接捐贈1萬元的,所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280萬元的基礎上加回來,即納稅調增1萬元。
(2)本題的國債利息收入,在會計上直接計入收入,但是稅法上規定是免稅的,所以可以得出280萬元中是包含這1.5萬元的,所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280萬元的基礎上減下去,即納稅調減1.5萬元。
(3)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費支出2萬元,因生產經營需要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3萬元,繳納訴訟費用1.7萬元均是稅前可以據實扣除的,不存在稅會差異,所以不涉及納稅調整。
3.不論應稅收入、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均應計入收入總額。但是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需要注意:存貨盤盈0.2萬元在稅法上屬于企業資產溢余收入,并入其他收入中作為收入總額的一部分。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4.下列關于甲公司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應向W市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B、甲公司企業所得稅2018納稅年度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C、甲公司應當自2018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D、甲公司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應當在每季度最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預繳稅款
正確答案:A,C
答案分析:
(1)選項B: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選項D:企業按季預繳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本題給出“全年利潤總額為280萬元”,那么很明顯采用“間接法”來計算。
2.會計上和稅法上的規定會存在差異,所以我們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即間接計算法)。
(1)本題的直接捐贈,會計上是直接計入成本費用扣除,但是稅法上規定不可以扣除。那么可以得出這280萬元中是不包括直接捐贈1萬元的,所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280萬元的基礎上加回來,即納稅調增1萬元。
(2)本題的國債利息收入,在會計上直接計入收入,但是稅法上規定是免稅的,所以可以得出280萬元中是包含這1.5萬元的,所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280萬元的基礎上減下去,即納稅調減1.5萬元。
(3)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費支出2萬元,因生產經營需要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3萬元,繳納訴訟費用1.7萬元均是稅前可以據實扣除的,不存在稅會差異,所以不涉及納稅調整。
3.不論應稅收入、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均應計入收入總額。但是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需要注意:存貨盤盈0.2萬元在稅法上屬于企業資產溢余收入,并入其他收入中作為收入總額的一部分。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許老師
2020-08-16 09:28:10 6769人瀏覽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確的,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的支付的借款利息,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這里是因為:
對于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這是針對同一個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其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對于這種情況,因為我國目前,是法人納稅制度,內部機構之間支付和收取,合并納稅時,互相抵消了,相當于沒有支付,也沒有取得收入,所以確認收入和費用沒有實際意義。因為不能確認收入,所以如果允許扣除的話,企業將大幅度在營業機構之間發生借款,這樣就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對于企業收益很多,但對于國家將是很大的損失。為了利于征管,所以規定非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的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對于此種情況,屬于同一個企業間的內部行為,沒有收入確認和交稅問題
但是這里說的是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是可以據實扣除。
希望可以幫到您~祝您考試順利通過!
相關答疑
-
2025-05-12
-
2025-05-07
-
2022-09-27
-
2022-08-02
-
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