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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1 “無限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合伙人應當以其自有財產來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
提示2 “連帶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就合伙企業所負債務向任何一個合伙人主張,該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的份額大小、合伙協議另有特別約定等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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