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部門的概念
1.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
(1)主要標準——調整對象: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舉例】調整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行政法部門。
(2)次要標準——調整方法:實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確定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地位、權利義務的方法,包括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方法,權利義務的確定性程度和權利主體的自主性程度、保障權利的手段和途徑等。
【舉例】民法和刑法,都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但民法是以自行調節為主要方式,而刑法是以強制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民法要求對損害予以財產賠償,而刑法則對犯罪人處以嚴厲的人身懲罰。
3.法律部門劃分原則
粗細恰當、多寡合適、主題定類、邏輯與實用兼顧等。
4.法律部門VS規范性法律文件:二者并不一一對應
(1)單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部門,一個法律部門可以通過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來表述。
【舉例】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并不僅僅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刑法》,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規范的總和。
(2)一個規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僅僅包含在一個法律部門中。
【舉例】《森林法》中表述的法律規范,規定林木所有權的規范屬于民商法律部門,規定采伐林木許可程序的規范屬于行政法部門,規定盜伐林木追究刑事責任的規范屬于刑法部門。
【例題·教材例1-1,單選題】關于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下列判斷正確的是( )。
A.行政法部門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構成的
B.國際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C.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D.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構成的
【答案】C
【解析】(1)選項A:行政法部門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集合,這些規范從法律淵源上來講,可以來源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2)選項B: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由國內現行國內法組成的,不包含國際法。(3)選項C: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4)選項D: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由不同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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