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1. 提示、說明義務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2. 格式條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1)具有《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和無效的免責條款情形;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3. 無效的免責條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 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1)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2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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