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 |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4.社?;鹑〉玫闹苯庸蓹嗤顿Y收益、股權投資基金收益 5.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所得)6.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內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傭金所得 |
【解釋1】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并非所有財政性資金都作為不征稅收入):
(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有專門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有專門管理)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有專門核算)
【解釋2】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解釋3】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