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8.3上午)
2022年初級會計考試正在進行中,8月3日上午場《經濟法基礎》中考查了哪些內容?根據參加考試的考生回憶,為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考點內容,快來看看自己掌握的如何吧!這里更有2022年初級會計考題考點匯總,點擊下方圖片鏈接即可獲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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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1.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非必經措施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失票人可以先辦理掛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不辦理掛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3)暫時的預防措施
①掛失止付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即向持票人付款。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4)掛失止付通知書
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①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
②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
③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2.公示催告

(1)申請人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3)公告期間
①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發布的公告應當在全國性報紙或者其他媒體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欄內,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當同日在該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2022年調整)
②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質押、貼現,因質押、貼現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該票據的除外。
(4)申報債權與除權判決
①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說明: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以上《經濟法基礎》專業知識內容摘自東奧黃潔洵老師新教材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