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8.3上午)
2022年初級會計考試8月3日上午場《經濟法基礎》考了哪些知識點?根據參加考試的考生回憶,為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考點內容,以供大家學習和參考。這里更有2022年初級會計考題考點匯總,點擊下方圖片鏈接即可獲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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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1)刑事責任年齡
年齡 | 應負刑事責任的罪行 |
≥16周歲 | 所有犯罪行為 |
≥14周歲,<16周歲 | 共8類,前2類有程度要求: (1)故意殺人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2)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3)強奸罪 (4)搶劫罪 (5)販賣毒品罪 (6)放火罪 (7)爆炸罪 (8)投放危險物質罪 |
≥12周歲,<14周歲 | 限于列舉的2類,且有程度要求、情節要求、核準追訴要求: (1)犯故意殺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
(2)量刑
突出特征 | 犯罪人 | 寬恕幅度 | |
未成年人 | 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 |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
老年人 | 已滿75周歲的人 | 故意犯罪 |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
過失犯罪 |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 ||
殘疾人 | (1)又聾又啞的人 (2)盲人 | 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3)特殊精神狀態的人犯罪
具體情形 | 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后果 | 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 | 應當負刑事責任 |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 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醉酒的人犯罪 | 應當負刑事責任 |
說明: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以上《經濟法基礎》專業知識內容摘自東奧黃潔洵老師新教材基礎班講義,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