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必會考點下載-第一章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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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法律基礎
考點一:法和法律
1. 法的本質
(1)法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2)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3)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4)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2. 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國家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規范性。法是調節人們行為的一種社會規范,具有能為人們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概括性)。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持社會秩序(利益導向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后果(可預測性)。
【摘自郭守杰基礎精講班】
考點二: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基本分類 | 具體內涵 | ||
自然人 | 包括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 ||
組織 | 法人組織 | 營利法人 | 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
非營利法人 | 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 ||
特別法人 | 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 ||
非法人組織 | 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 ||
國家 | 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 |
(二)法律關系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 | 民事行為能力 | ||
法人 | 自法人成立時同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同時消滅 | ||
自 然 人 | 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 |
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
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 | |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 | |||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三)法律關系的客體
類別 | 具體闡述 | ||
物 | 分類1 | 自然物 | 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 |
人造物 | 如建筑、機器、各種產品等 | ||
貨幣及有價證券 | —— | ||
分類2 | 有體物 | 可以是固定形態的,也可以是沒有固定形態的(如天然氣、電力等) | |
無體物 | 如權利、數據信息、網絡虛擬財產 | ||
人身、人格 | (1)人的整體只能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2)當人的頭發、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從身體中分離出去,成為與身體相分的外部之物時,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視為法律上的“物”,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 ||
精神產品 (2020年調整) | (1)也稱智力成果,如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 (2)精神產品是一種精神形態的客體,是一種思想或者技術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質載體(如書籍、圖冊、錄音、錄像等) | ||
行為 | 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
【摘自黃潔洵基礎精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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