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開庭和裁決
1.基本制度
(1)公開仲裁制——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2)仲裁庭制——3人;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3)回避制
2.開庭程序
(1)開庭通知和延期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2)開庭審理
3.裁決
(1)和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3)審限(審理期限)
①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
②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③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掌握)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了解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況。
當事人對上述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四)執行
1.先予執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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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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