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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第六節勞動爭議的解決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正文:勞動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大型企業盡量設立調解委員會);
2.依法沒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二)調解員
(三)勞動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1)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3)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4.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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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jiy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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