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股東未盡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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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東未盡出資義務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股東未盡出資義務
股東未盡出資義務
(一)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認定
1.作價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未經依法評估
(1)先評估,后認定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事后貶值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先補正,后認定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3.已交付,未辦理權屬變更:如補正,自實際交付時享有股東權利
(1)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2)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已辦理權屬變更,但未交付:應交付,實際交付后方可享有股東權利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1.補足責任
(1)該股東
①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教材未收錄)
(2)其他責任人
①連帶責任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后加入的股東無關、與公司董事、高管無關)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股東追償。
②相應責任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盡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發起人無關、與監事無關)承擔相應的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違約責任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股東權利的限制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除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抗辯
(1)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依照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1)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有權同時請求該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3)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涉及關系較為復雜的知識結構時,可以通過列圖表或者邏輯關系圖來進行理解,方便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