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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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1~50名股東)出資設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示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除非所在行業(例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有特別規定,否則法律不作限制,由公司章程自由擬定,但擬定的注冊資本數額應當為全體股東認繳數額的總和。
【提示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由公司章程自由規定一次出資或分期出資,分期出資的,首期出資、出資總期限也由公司章程規定。
【提示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貨幣出資: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由公司章程自由確定,可以完全沒有貨幣出資。
(2)股東的出資方式
①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②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3.公司章程
(1)股東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解釋1】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以及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解釋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
1.訂立公司章程
2.股東繳納出資
(1)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3)股東以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3.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提示】申請設立登記時,股東認足出資即可,不必繳足;對股東的出資,除另有規定外,不再要求經過驗資。需要驗資的情形,在中級經濟法考試中主要包括2處:
(1)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2)其他實行資本實繳制的公司(如保險公司、商業銀行)。
4.其他事項
(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確認股東出資的憑證。
(2)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3)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概念較多,需要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為避免混淆,可以運用對比記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