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稅法》預習考點:關稅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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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關稅完稅價格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五章關稅法和船舶噸稅法
【知識點】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是指貨物的關稅計稅價格。《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方法 | 適用情況 |
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 以進口貨物成交價格為基礎進行調整 |
海關估價方法 | 進口貨物成交價格不符合規定條件,或成交價格不能確定 |
1.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正常情況下,進口貨物采用以成交價格為基礎進行調整,從而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我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完稅價格辦法》有關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1)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的條件
對進口成交價格而言,交易應是真實的;價格應是確定的、完整的、公允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以下圖表表示:
(2)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調整項目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貨價應該是完整的,包括應由買方負擔、支付的傭金、經紀費、包裝費用、與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和其他費用等。但不包括買方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購貨傭金,也不包括貨物進口后發生的安裝、運輸費用等。
【歸納】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的構成——完整的CIF: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構成因素 | 不計入完稅價格的因素 |
基本構成:貨價C+至運抵口岸的運費及相關費用F+保險費I 綜合考慮可能調整的項目: (1)買方負擔、支付的中介傭金、經紀費 (2)買方負擔的包裝勞務和包裝材料費、與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3)買方付出的其他相關費用 (4)與進口貨物有關的且構成進口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 (5)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 (1)購貨傭金(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2)貨物進口后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技術援助費(保修費用除外) (3)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4)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及其他國內稅 (5)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6)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7)符合條件的為進口貨物融資產生的利息費用(新增) |
2.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對于進口貨物的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且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提示】第一順序,同時或大約同時(申報之日前后45日)、多個價格的選擇(最低價格)。
(2)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提示】第二順序,相同商業水平且進口數量一致。
(3)倒扣價格方法;
(4)計算價格方法;
生產用材料和加工費+一般利潤和一般費用+I+F
【提示】倒扣價格法和計算價格法的適用順序可以選擇。
(5)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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