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印花稅
2017年稅務師考試準考證打印正在進行中,大家在備考的同時不要忘記打印準考證。為了幫助大家高效備考,今天東奧小編為您整理了《稅法二》高頻考點:印花稅,這個知識點是非常重要的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印花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四章印花稅
【知識點】印花稅
【高頻考點1】稅率形式
稅率形式 | 稅率檔次 | 適用憑證 |
比例稅率(四檔) | 0.05‰ | 借款合同 |
0.3‰ | 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 | |
0.5‰ | 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 | |
1‰ | 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 | |
5元定額稅率 | 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中的其他營業賬簿 |
【高頻考點2】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
1、 納稅環節
印花稅應當在應稅憑證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是指,在合同簽訂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是在國外簽訂,并且不便在國外貼花的,應在將合同帶入境時辦理貼花納稅手續。
【解釋】如果合同是在國外簽訂,但在中國境內執行合同,則印花稅納稅地點是中國境內。若合同不在中國境內執行,則不繳納印花稅。
2、 納稅地點
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
【高頻考點3】以貨易貨差額計入計稅依據判定
以貨換貨方式進行的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應按合同所載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所以以物易物合同,就相當于賣出去自己一批貨物(換出去的貨物),同時又買進了一批貨物(換進來的貨物),這兩項行為的賣價與買價的合計確定出來就可以計算印花稅了。這種合同下,根據具體條件判斷印花稅的計稅金額:
(1)“簽訂了一份貨物交換合同,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價值53萬元的B貨物,甲補差價3萬元”這就是“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價值53萬元的B貨物”,換進貨物與換出貨物的各自金額很明確,直接計算就可以了,那么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50+53);
(2)“簽訂了一份貨物交換合同,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的B貨物,甲補差價3萬元”乙的B貨物價格沒給出來,需要計算,因為是甲補差價3萬元,那么乙的貨物價值就是53萬元了。這就意味著是“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價值53萬元的B貨物”那么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50+(50+3)]=(50+53)。
(3)“簽訂了一份貨物交換合同,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的B貨物,乙補差價3萬元”乙的B貨物價格沒給出來,需要計算,因為是乙補差價3萬元,那么乙的貨物價值就是47萬元了。這就意味著是“甲以價值50萬元的A貨物交換乙價值47萬元的B貨物”那么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50+(50-3)]=(50+47)。
【高頻考點4】財產租賃合同和其他合同尾數的處理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這個是一般規定。
對于財產租賃合同,如果印花稅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這個是特殊規定。它是不違背一般規定的。
對于財產租賃合同以外的印花稅額,要按照上述的一般規定來處理。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1角以上的,稅額尾數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
【高頻考點5】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否含稅
①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②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③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高頻考點6】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
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即我們所說的“假委托加工”,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加工費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原材料金額按“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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