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個人所得稅
2017年稅務師考試準考證打印已經開始了,提醒大家不要忘記打印準考證。考試漸漸臨近。為了幫助大家高效備考,今天東奧小編為您整理了《稅法二》高頻考點:個人所得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個人所得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個人所得稅
【高頻考點13】股票期權個稅計算規定月份數的確定
(1)單獨計算稅額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述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包括為取得和行使股票期權而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月份數,即在可行權以前須履行工作義務的月份數,也就是授予日到實際行權時(并不是可行權)已經工作的月份。
(2)員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項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不同的,需要加權平均計算月份數,規定月份數=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與該次或該項所得境內期間月份數的乘積的總和/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總和。
【高頻考點14】兼職律師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1)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兼職律師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兼職律師,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不脫離本職工作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這些人員按照法規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可以申請從事兼職律師。所以說兼職律師相當于是第二職業,兼職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是存在雇傭關系的,只是這個職業的名稱叫做兼職律師,他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所得是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由于是第二職業,所以不能再扣除3500元的生計費。
(3)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的,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內確定。
對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其辦案費用或其他個人費用在律師事務所報銷的,在計算其收入時不得再扣除上述規定的其收入35%以內的辦理案件支出費用。
(4)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應并入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高頻考點15】辨析法定退休、內部退養與提前退休
項目 | 適用范圍 | 特點 | 個稅的征免 |
法定退休 | 各類人員 | 屬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正式退休 |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退休金和離退休生活補助費免稅 |
內部退養 | 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 | 屬于非正式退休。因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企業發給基本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 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取得的基本生活費收入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
提前退休 | 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 | 屬于正式退休。按照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可享受此待遇 | 取得按照統一標準發放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
【提示】內部退養之后每月取得的收入不屬于免稅的退休工資,應當照章納稅,如果再任職也取得收入,那么需要合并計稅。
【高頻考點16】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三部分組成。稅法對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作出了規范。
【解釋】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征收采用“遞延納稅”政策——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核心規定如下:
形成和支配環節 | 核心政策規定 |
個人負擔標準 | 比例標準: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 基數標準: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
年金繳費環節 | 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但超過上述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 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年金領取環節 |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
年金具體計稅方法 | 1.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則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稅款的扣繳 | 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 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托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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