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高頻考點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規定
(一)限額比例扣除的項目
項目 | 扣除標準 |
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
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
職工教育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 |
利息費用 | 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 年利率計算的利息準予扣除 |
業務招待費 |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l5%以內的部分, 準予扣除 |
公益性捐贈支出 | 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
(二)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
1.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 企業所得稅稅款。
3. 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
4.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物。
【提示】違約金、罰息、訴訟賠償可以在稅前扣除。
5. 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 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高頻考點4】企業所得稅50%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一)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 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 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 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 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 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 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 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 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 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 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 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三)特別事項的處理
1.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 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4.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 煙草制造業;
2. 住宿和餐飲業;
3. 批發和零售業;
4. 房地產業;
5.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 娛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