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每日一大題:企業所得稅
2017年稅務師考試即將舉行,希望考生放下焦慮安心備考,最后階段一定要將分值高的大題攻克,小編今天為您提供《涉稅服務實務》的綜合題,助力考生沖刺稅務師。
【所屬章節】
《涉稅服務實務》科目 第十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例題 綜合題】
某稅務師事務所受托對某食品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鑒證。該企業系全部由自然人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營各種食品的生產和銷售;經營地址位于某縣城。2016年該企業的年度利潤表如下:
稅務師對該企業2016年度有關賬戶明細記錄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發現如下情況:
(1)根據該生產部門填制的產品入庫表和庫存產品盤點表統計,該企業2016年初產品庫存數量1000公斤,本年度共生產產品數量25000公斤,本年對外銷售了23000公斤,期末實際庫存1000公斤,相差2000公斤。經稅務師進一步核實,發現其相差的數量2000公斤系企業按市場價格直接抵消所欠材料供應商的貨款(有材料供應商提供的收據及雙方協議為證),該批產品的賬面成本為4000萬元,不含稅市場售價為5600萬元。企業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借:原材料 56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52萬元
貸:應付賬款 6552萬元
借:應付賬款 4000萬元
貸:庫存商品 4000萬元
(2)“營業外收入”為銷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取得的收入,企業取得現金320萬元,未開具發票,相關的成本已結轉至“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現金 32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320萬元
(3)稅務師經核實費用類科目的明細核算,歸集企業全年在費用類科目中核算的有合法票據的“業務招待費”為50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900萬元。
(4)“營業外支出”由三部分組成:一是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向貧困地區捐款的900萬元;二是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被工商管理部門處以的罰款120萬元;三是訂購的一批材料因臨時取消不再購進而支付給供貨方的違約金30萬元。
(5)“應付職工薪酬”賬戶各明細欄目反映,支付給職工的合理工資總額合計7000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合計1000萬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180萬元;撥繳工會經費150萬元,已取得相關工會撥繳款收據,上述各項支出均已在相關成本費用科目中核算。
假定該企業2016年度尚未結賬,其他業務處理正確,且與納稅無關。(計算結果以萬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問題:
1.計算該企業2016年度除企業所得稅外應補繳的相關稅費的金額。
2.計算該企業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3.作出2016年度相關調賬處理。
正確答案:
1.該企業除企業所得稅外應補繳的相關稅費的金額:
將自產產品用于抵償貨款,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5600×17%=952(萬元)
銷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所得,應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320÷(1+17%)×17%=46.50(萬元)
應補繳增值稅=952+46.50=998.50(萬元)
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998.50×5%=49.93(萬元)
應補繳教育費附加=998.50×3%=29.96(萬元)
應補繳地方教育附加=998.50×2%=19.97(萬元)
2.該企業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1)將自產產品用于抵償貨款,應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調增營業收入5600萬元,調增營業成本4000萬元。
(2)銷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而不是“營業外收入”。調增營業收入=320÷(1+17%)=273.50(萬元),調減營業外收入320萬元。
(3)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實際發生額的60%=500×60%=300(萬元);銷售(營業)收入=65000+5600+273.5=70873.5(萬元),允許扣除的最高限額=70873.5×5‰=354.37(萬元),因此按照300萬元在稅前扣除,應納稅調增=500-300=200(萬元)。
(4)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70873.5×15%=10631.03(萬元),實際發生額900萬元未超過扣除限額,允許據實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5)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2016年度企業會計利潤=4450+5600-4000+273.50-320-49.93-19.97-29.96=5903.64(萬元),捐贈扣除限額=5903.64×12%=708.44(萬元),捐贈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0-708.44=191.56(萬元)。
(6)被工商管理部門處以的罰款120萬元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納稅調增120萬元;支付給供貨方的違約金30萬元,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7)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允許扣除限額=7000×14%=980(萬元),實際發生額1000萬元,所以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980=20(萬元)。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當年允許扣除限額=7000×2.5%=175(萬元),實際發生額18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0-175=5(萬元)。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允許扣除限額=7000×2%=140(萬元),實際撥繳15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140=10(萬元)。
綜上,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4450+5600-4000+273.5-320-49.93-19.97-29.96+200+191.56+120+20+5+10=6450.2(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450.2×25%=1612.55(萬元)
3.該企業2016年度相關調賬處理
(1)借:應付賬款 2552萬元
主營業務成本 40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56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52萬元
(2)借:營業外收入 320萬元
貸:其他業務收入 273.5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6.50萬元
(3)借:稅金及附加 99.86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49.93萬元
——應交教育費附加 29.96萬元
——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19.9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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