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商業匯票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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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絕對應記載事項
2.相對應記載事項
3.保證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單元 商業匯票
【知識點】:商業匯票的保證
1.絕對應記載事項
票據保證必須作成于匯票之上(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相關連接1】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
【相關連接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相對應記載事項
(1)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表4-4
出票日期 | 絕對事項 |
付款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
背書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承兌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
保證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3.保證責任
(1)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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