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商業匯票的背書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成績查詢時間已公布,有努力就會成功!在此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您的備考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1.任意禁止背書
2.法定禁止背書
3.委托收款背書
4.質押背書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單元 商業匯票
【知識點】:商業匯票的背書
1.任意禁止背書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書人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2013年簡答題)
2.法定禁止背書
(1)匯票已經被拒絕承兌;
(2)匯票已經被拒絕付款;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據權利中的付款請求權已經喪失的。
3.委托收款背書
(1)被背書人因委托收款背書而取得代理權后,可以代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不能轉讓。
4.質押背書
(1)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并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將其轉讓。
(2)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應當“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才構成匯票質押。
【解釋】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2013年單選題)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