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結束后適當?shù)恼{整是必要的,這可以讓我們后面的學習更加有動力和目標。當你停下來休息的時候,不要忘記別人還在奔跑。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希望能夠不要停止奮斗的腳步。
【內容導航】:
(1)出票時的記載事項不同
(2)出票人資金不足
(3)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時
(4)票據(jù)權利的消滅時效不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單元 商業(yè)匯票
【知識點】: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區(qū)別
(1)出票時的記載事項不同
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②銀行承兌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不能授權補記;未記載的,該匯票無效。
(2)出票人資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屬于空頭支票,出票人的開戶銀行作為“付款人”并未在票據(jù)上簽章,并非票據(jù)債務人,付款人應拒絕付款。
②銀行承兌匯票中的承兌銀行(在票據(jù)上已經(jīng)簽章)是主債務人,如果出票人的賬戶資金不足,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銀行必須無條件當日足額付款。
(3)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時
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不予付款。
②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銀行(主債務人)仍應繼續(xù)付款。
(4)票據(jù)權利的消滅時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jù)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②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jù)權利,自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