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勞務報酬判定
2017年稅務師考試日趨臨近,備考時間越是少,大家越是要高效備考。今天東奧小編為您整理了《稅法二》高頻考點:勞務報酬判定
【內容導航】
勞務報酬判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
【知識點】勞務報酬判定
(1)注意勞務報酬(獨立、非雇傭)與工資、薪金(非獨立、雇傭)的差別。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演員參加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按次計算納稅;演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月計算納稅
(2)個人擔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費收入的計稅規定——按照董事身份內外有別。
【解釋】內部董事,主要指擔任公司董事的同時在本公司任職、受雇的個人,其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報酬,應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外部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的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4)注意非貨幣性營銷業績獎勵的對象不同,適用的征稅項目的差異。
【解釋】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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