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轉讓股票涉及的個稅和企稅處理
稅務師考試備考進入沖刺階段,只要考生科學合理地推進各科復習進度,就一定能夠取得好成績,今天東奧小編為您整理了《稅法二》高頻考點:轉讓股票(包括限售股),轉讓股權,轉讓債券(包括國債或地方債或金融債),獲得利息、股息、紅利等涉及的個稅和企稅處理
【內容導航】
1、 轉讓股票
2、 轉讓股權
3、 轉讓債券
4、 國債利息、地方政府債券利息、金融債券利息
5、 股息、紅利所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轉讓股票(包括限售股),轉讓股權,轉讓債券(包括國債或地方債或金融債),獲得利息、股息、紅利等涉及的個稅和企稅處理
1、 轉讓股票
企業:以(賣出價-買入價-相關稅費)為依據計算企業所得稅;
個人: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限售股及其余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轉讓股權
企業: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票屬于股權的一種形式)
3、 轉讓債券
企業:以(賣出價-買入價-相關稅費)為依據計算企業所得稅;
個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4、 國債利息、地方政府債券利息、金融債券利息
企業:國債利息、地方政府債券利息、鐵路建設債券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金融債券利息不免稅。
個人:國債利息、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鐵路債券利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9〕738號)。
5、 股息、紅利所得
企業:居民企業取得其他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這里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除以此外其他的股息、紅利所得都是需要交企業所得稅的。
個人: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含1年),減按50%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都暫免征收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取得其余非上市公司和境外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本考點內容與考點2企業所得稅適用的企業類型、對象及稅率結合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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