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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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中滬港股票市場交易總結
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 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內地投資者——滬港通——聯交所股票——持有12個月以上——免稅;
內地投資者——滬港通——聯交所股票——不足12個月——征稅(代扣代繳部分可抵免)。
個人所得稅
1.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轉讓差價所得稅。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 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4.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內地投資者——滬港通——聯交所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稅;
內地投資者——滬港通——聯交所股票——股息紅利所得——20%征稅;
香港投資者——滬港通——上交所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稅;
香港投資者——滬港通——上交所股票——股息紅利所得——10%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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