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退伙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結束,在很多小伙伴焦急的等待成績出來的時候,2018年新一輪的考季也已經悄然而至,這是一個新的開始,讓所有人都能回到同一起跑線,無論您是否有復習基礎,都需要開始認真準備,爭取讓自己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退伙
二、財產繼承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第二單元普通合伙企業
【知識點】:退伙;財產繼承
第二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退伙
【解釋】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協議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當然退伙、除名)。
1.協議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釋】協議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區別:合伙協議是否約定了合伙期限。
3.普通合伙人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表3-2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區別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合伙人死亡或者 被依法宣告死亡 | √ | √ |
全部財產份額被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 √ |
喪失償債能力 | √ | × |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否則退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