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合伙企業
隨著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結束,我們也迎來了新一個周期的備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夠早著手,早準備,爭取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二)入伙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第二單元普通合伙企業
【知識點】: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入伙;
第二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鏈接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鏈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相關鏈接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鏈接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多選題】甲與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業,甲被推舉為合伙事務執行人,乙、丙授權甲在3萬元以內的開支及30萬元內的業務可以自行決定。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在任職期間實施的下列行為中,屬于法律禁止或者無效的有( )。
A.自行決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廣告費5萬元
B.未經乙、丙同意,與善意的B公司簽訂50萬元的合同
C.未經乙、丙同意,將自有房屋以1萬元租給合伙企業
D.與其妻子一道經營與合伙企業相同的業務
【答案】CD
【解析】(1)選項AB: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選項C: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3)選項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