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合伙企業
2.企業的債務清償
(1)先企業后個人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當首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3)內部追償
如果某一合伙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該合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償。
3.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解釋】債權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變賣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只能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相關鏈接】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