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反壟斷實施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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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經濟法》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知識點】反壟斷實施機制
(一)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反壟斷法》規定的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限期恢復原狀等形式。
2.民事責任
非法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
3.刑事責任
(1)《反壟斷法》未對壟斷行為規定刑事責任。《反壟斷法》對阻礙、拒絕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調查行為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規定了刑事責任。
(2)我國對壟斷行為并非完全沒有刑事規制
(二)反壟斷行政執法
1.反壟斷機構——雙層制模式
2.反壟斷執法機構
(1)國家發改委: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
(2)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工作。
(3)國家工商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3.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措施
(1)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2)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3)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和資料;
(4)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5)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4.經營者承諾
(1)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
(2)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①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②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③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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