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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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注冊會計師經濟法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節 公司法基本概念與制度
【知識點】表決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增資優先認繳權、知情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難易程度】☆☆☆☆
【重要程度】☆☆☆☆
一、表決權
表決權是指,股東親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時,對會議議決的事項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在行使表決權時:
1、有限責任公司:除非公有限責任司的章程另有規定時,遵循公司章程,否則應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份有限公司:應按照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股利分配請求權
股利分配請求權也稱為分紅權,是指,股東對公司的資產收益有權取得并保有公司分配的股利。
1、有限責任公司:除全體股東事先有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利潤,否則股東應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2、股份有限公司: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事先有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否則應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
三、增資優先認繳權
增資優先認繳權是指,在公司新增資本或者發行新股時,股東將享有優先于他人認繳出資或者認購性的權利。
1、有限責任公司:除非全體股東事有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否則股東將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2、股份有限公司:除非股東大會在發行新股時通過向原股東配售新股的決議,否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新股優先認購權。
四、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股東享有獲取公司信息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信息的查閱復制權限:
注*: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應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
(2)當有限責任公司有合理的證據認為股東是以不正當的目的查閱會計賬簿的,并可能會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時,公司可以拒絕股東進行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3)公司拒絕提供資料給股東查閱時,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資料。
五、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指,股東(大)會做出的決議會對股東的權益產生重大和具有實質性的影響,并且股東存在異議時,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的價格回購該股東所持有的出資額或股份后,退出公司的權利。
1、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在出現以下情形時,可以行使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1)公司連續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分配利潤的條件,但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2)公司出現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情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情形時。
2、股份有限公司:僅僅只限于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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