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反壟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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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經濟法》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知識點】反壟斷民事訴訟
1.原告
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以及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間接購買人在內的消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
2.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不以執法機構已對相關壟斷行為進行了查處為前提條件。
3.專家參與訴訟
(1)專家證人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1~2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
4.訴訟時效
(1)因壟斷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2年;
(2)原告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已經持續超過2年,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3)中斷
①原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被訴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從其舉報之日起中斷。
②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決定終止調查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終止調查之日起重新計算。
③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后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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