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jīng)結(jié)束,在很多小伙伴焦急的等待成績出來的時候,2018年新一輪的考季也已經(jīng)悄然而至,這是一個新的開始,讓所有人都能回到同一起跑線,無論您是否有復習基礎,都需要開始認真準備,爭取讓自己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jīng)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內(nèi)容導航】:
(一)股東資格的認定
(二)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jīng)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股東資格
【知識點】:股東資格的認定;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第二單元 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的認定
1.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2、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等事項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jīng)登記或者未經(jīng)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內(nèi)部約定有效嗎?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可依照合同約定向名義股東主張相關權益。
(2)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2.實際出資人想“轉(zhuǎn)正”怎么辦?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jīng)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1/2)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zhuǎn)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1/2)同意。公司章程對股權轉(zhuǎn)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二者的規(guī)定略有不同。
3.名義股東“犯壞”怎么辦?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zhuǎn)讓、質(zhì)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處理。只要受讓方構(gòu)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其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如何面對公司的債權人?
如果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衷谖闯鲑Y本息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義股東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向?qū)嶋H出資人追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5.“被股東”了怎么辦?
如果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