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公司股權轉讓
隨著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結束,我們也迎來了新一個周期的備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夠早著手,早準備,爭取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單元股東資格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單元 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對內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對外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人數而非表決權)“過半數”(>1/2)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先看公司章程的規定(愛怎么規定就怎么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解釋2】股權轉讓中的股東會:(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無需”股東會作出決議;(2)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無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股權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鏈接】股東自行對外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4.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時的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對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受讓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一股二賣
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第三人在受讓原股東處分的股權時如果構成善意取得,則最終獲得該股權。如果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有權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受讓股東還可以要求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做題是備考最后階段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考生要充分利用好中級會計考試試題。好的習題能幫助你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