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抽逃出資
隨著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結束,我們也迎來了新一個周期的備考之路,希望大家能夠早著手,早準備,爭取贏在起跑線上。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內容導航】:
(一)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
(二)抽逃出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股東的出資
【知識點】: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抽逃出資;
第一單元 股東的出資
未盡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
【解釋】未盡出資義務包括“未履行出資義務”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1.在公司內部
(1)違約責任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權利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對債權人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解釋】發起人股東的這一資本充實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以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會的決議而免除。
3.能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