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易錯易混考點:境外所得計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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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錯易混點】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境外所得計算抵免的區別
1.個人所得稅:分國分項、分國加總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的計算,分國分項即從同一國家取得的所得,各項目需要分別計算各自的抵免限額,然后將各項目的抵免限額相加,減去在該國繳納的稅額合計,從而計算是否應補個人所得稅。
舉例:王某從美國取得偶然所得2000元,已納個人所得稅100元,從美國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600元。
則偶然所得抵免限額=2000×20%=400(元);稿酬所得抵免限額=5000×(1-20%)×20%×(1-30%)=560(元)
在美國取得的所得合計抵免限額=400+560=960(元)。
應補稅額=960-100-600=260(元)。在同一國家的兩項所得,需要分別計算其抵免限額,然后再相加作為該國所得總的抵免限額。加總是將同一個國家的所得,最后將各個項目在我國應補繳的稅款相加。如果是不同國家的所得,是不能加總抵補的。【分國分項計算,分國不分項抵免】
2.企業所得稅:分國不分項
企業所得稅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舉例:企業2016境內所得為800萬元,從境外某國兩個分支機構取得的稅后所得分別為50萬和90萬,在境外已經按20%的稅率繳納了所得稅,該企業適用的稅率為25%。
境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50+90)/(1-20%)=175(萬元),境外所得扣除限額=(800+175)×25%×175/(800+175)=43.75(萬元),境外實際繳納=175×20%=35(萬元),境外所得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3.75-35=8.75(萬元),即境外同一個國家的所得,不區分項目合并一起計算在我國的扣除限額,但是不同國家的所得之間不能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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