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稅法》預習考點:從價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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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從價計征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
【知識點】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
(一)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的基本內容
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消費稅但不包括增值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不包括在內。同時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收費也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2.包裝物的計稅問題
包裝物計稅規則見下圖:
計稅方式 | 包裝物狀態 |
直接并入銷售額計稅 | ①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②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 |
逾期并入銷售額計稅 | 對酒類產品以外的其他應稅消費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押金不計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
【提示】啤酒、黃酒從量計征消費稅,包裝物押金只影響啤酒類別和稅率的適用狀況,不直接影響消費稅的計算。與增值稅政策聯系起來學習,包裝物計稅規則歸納如下:
裝物 | 計稅規定 | |
酒以外的應稅消費品 | 收取押金不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 |
沒收押金換算不含增值稅稅基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 ||
酒 | 啤酒、黃酒 | 收取押金不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
沒收押金換算不含增值稅稅基計算增值稅 | ||
啤酒、黃酒 | 收取押金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 |
以外的酒 | 沒收押金不重復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
(二)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中如含有增值稅稅金時,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價外費用)÷(1+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稅稅率為17%;增值稅征收率為3%。
【初步結論】一般情況下,從價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的銷售額是同一個數字。
【相關鏈接】消費稅與增值稅同時對貨物征收,但兩者之間與價格的關系是不同的。增值稅是價外稅,計算增值稅的價格中不應包括增值稅稅金;消費稅是價內稅,計算消費稅的價格中是包括消費稅稅金的。我們通常所說的“不含稅價”只是不含增值稅,并不意味著不含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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