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稅法》預習考點:從量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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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從量計征
二、從價從量復合計征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三章消費稅法
【知識點】從量計征、從價從量復合計征
從量計征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關于從量計征消費稅計稅依據確定方法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B.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C.以應稅消費品投資入股的,為應稅消費品移送使用數量
D.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為加工完成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從價從量復合計征
只有卷煙、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銷售數量乘以定額稅率再加上應稅銷售額乘以比例稅率。
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支0.003元為單位稅額。
批發環節:卷煙的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支0.005元為單位稅額。
白酒從量計稅部分是以每500克或500毫升0.5元為規定的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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