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易錯易混考點:增值稅、會計視同銷售區(qū)別
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4日-15日,在掌握教材的各章節(jié)的重要考點的基礎上,要學會區(qū)分易錯易混點,在考試中有一些大題會將易混考點聯合出題,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CPA稅法易錯易混點,一起來學,2017注會《稅法》易錯易混考點:企業(yè)所得稅、增值稅、會計視同銷售區(qū)別
【易錯易混點】企業(yè)所得稅、增值稅、會計視同銷售區(qū)別
項目 | 會計 | 增值稅 | 所得稅 |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 確認收入 | 銷售,銷項稅 | 銷售,征 |
(2)銷售代銷貨物; | 確認收入 | 銷售,銷項稅 | 銷售,征 |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 不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不視同銷售,不征 |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 不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不視同銷售,不征 |
(5)將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6)將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7)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 不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8)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9)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10)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企業(yè)內的); | 不確認收入 | 不視同銷售,進項稅轉出 | 不視同銷售,不征 |
(11)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 不確認收入 | 不視同銷售,進項稅轉出 | 視同銷售,征 |
(12)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個人福利、集體福利;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13)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 不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14)將本企業(yè)生產的產品用于市場推廣,交際應酬 | 不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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