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每日一大題:物權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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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經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權法律制度
【例題 案例分析題】甲、乙按份共有一臺電腦,甲占70%的份額,乙占30%的份額。2013年4月1日,該電腦顯示器出現問題,由丙電腦維修部進行維修。2013年4月4日,丙電腦維修部維修完畢,通知甲、乙10日內取回電腦,并支付維修費500元。2013年4月15日,甲、乙仍未來取電腦。2013年4月30日,甲支付了500元的維修費用取回電腦。
另查,甲、乙雙方對電腦的處分等沒有任何約定;丙電腦維修部亦不知道甲、乙之間為按份共有。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如果乙對外轉讓自己的份額,是否需要經過甲的同意?并說明理由。
(2)如果甲將該電腦賣給第三人丁,是否需要經過乙的同意?并說明理由。
(3)對丙電腦維修部的500元維修費,甲、乙應如何承擔?并說明理由。
(4)若甲、乙不支付維修費,丙電腦維修部是否有權留置該電腦?并說明理由。
(5)2013年4月15日,丙電腦維修部能否將電腦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并就價款優先受償?并說明理由。
【答案】
(1)如果乙對外轉讓自己的份額,不需要經過甲的同意。根據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其享有的份額有處分自由,故可自由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當按份共有人轉讓其共有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在本題中,甲、乙按份共有該電腦,乙有權將自己的份額轉讓,不需要經過甲的同意。
(2)如果甲將該電腦賣給第三人丁,不需要經過乙的同意。根據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甲、乙雙方對電腦的處分沒有約定,甲占有該電腦70%的份額,符合2/3以上的規定,所以不必經乙的同意,就可以將該電腦賣給第三人丁。
(3)對丙電腦維修部的500元維修費,甲、乙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規定,對外關系上,任何一位按份共有人均有權主張全部債權或者有義務承擔全部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4)若甲、乙不支付維修費,丙電腦維修部有權留置該電腦。根據規定,留置權成立的條件為,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已屆滿清償期、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本題符合留置的上述條件,有權留置。
(5)2013年4月15日,丙電腦維修部不能將電腦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并就價款優先受償。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應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在本題中,丙維修部給甲、乙確定的履行期限不符合規定,2013年4月15日尚不能將電腦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并就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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